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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分局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4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盘锦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9月3日,对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2015年至2017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盘锦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为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2015年收入4735.52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收入4579.7万元,其他收入155.82万元;经费支出4880.43万元。上年结余316.5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171.65万元。“三公”经费支出514.4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9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08.56万元,固定资产总值1031.5万元。

2016年收入5366.12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收入5296.04万元,其他收入70.9万元;经费支出5175万元。上年结余171.6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362.78万元。“三公”经费支出45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2.1万元,固定资产总值1180.12万元。

    2017年收入4954.54万元,其中市财政补助收入4952.16万元,其他收入2.78万元;经费支出5096.27万元。上年结余362.78万元,年末累计结余221.45万元。“三公”经费支出426.2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0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26.17万元,固定资产总值1316.65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及有关单位基本能够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积极开展财务自检自查,加强了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同时,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及有关单位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以后财务核算过程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计收入36.6万元。

    兴隆台分局2015年至2016年收取的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下拨的业务费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收列支36.6万元。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71号)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的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分局应加强对收入项目的核算管理,杜绝在往来账中列收列支上级拨入的资金。

    (二)白条入账2.5万元。

    兴隆台分局2016年至2017年委托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嫌疑人进行鉴定的费用使用收据入账2.5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审计要求, 兴隆台分局今后要严格遵守对相关票据的入账规定,不合规的发票不应入账。

    (三)未按规定使用工会经费14.57万元。

    兴隆台分局2015年至2017年用公用经费为民警购买生日蛋糕款支出14.57万元,未在工会经费列支。不符合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制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的规定。审计要求, 兴隆台分局为民警做的工会会员福利支出今后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对单位的各项收入均应分项、如实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严格执行工会经费收支的相关规定,是工会经费支出范围的项目,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兴隆台分局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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