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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检察院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辽宁省审计厅2018年审计工作计划,盘锦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16日,对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2016至2017年度非税收入和涉案财物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盘锦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上缴罚没收入28.12万元,2016年利息收入0.77万元。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上缴罚没收入355.33万元,2017年利息收入0.27万元。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为案管科,涉案资金在单位涉案专户存放,涉案物资在本单位仓库内保管。2016年涉案资金账户年末余额为301.47万元,2017年末余额0万元。2016年至2017年涉案财物案件数为43件。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基本能够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按照《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涉案财物管理,不断建立健全涉案财物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同时,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也存在涉案资金入账不及时等问题,在以后涉案财物管理过程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涉案资金入账不及时371.96万元。

    2016至2017年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兴隆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涉案资金合计383.45万元,涉及案件36件,资金收缴后以现金形式在财务部门保管,其中33件案件涉案资金合计371.96万元,存入专户日期较晚,入账不及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将涉案资金及时入账,规避形成“小金库”风险。

    (二)非税收入未编入部门预算。

    2016至2017年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非税收入未编入预算。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将非税收入编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法》相关规定。

    (三)未及时处理涉案资金378.85万元。

    2016至2017年兴隆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区财政涉案资金合计383.45万元,其中案件款378.85万元,涉及案件36件,涉案资金上缴兴隆台区非税专户时间均在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三十日之后。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及时处理涉案资金,避免资金在涉案专户滞留时间过长。

    (四)办案部门涉案财物交接不规范。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经办案人将暂扣款直接交给检察院办公室,由办公室存入单位涉案资金账户,自侦部门未将相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送案管部门登记。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后,应当及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至迟不得超过三日,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将扣押的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二)将扣押的物品和相关权利证书、支付凭证以及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现金等,送案件管理部门入库保管;(三)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清单和扣押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存款凭证等,送案件管理部门登记;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存款凭证复印保存,并将原件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规范涉案财物交接程序,案管部门应掌握涉案财物全部信息,办案部门、案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

    (五)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

    1.随案移送清单均没有接收人签字,如赵国顺盗窃案、于岩故意损坏财物案、王娜娜贩卖毒品案、郭瑞、张广盗窃罪、王明珠盗窃案等。

    2.随案移送清单没有填写时间,如滕凡、李百新、董素英盗窃案、王磊诈骗案、李浩然等二人非法拘禁案、王帅盗窃案、王洪昌故意伤害案、叶宝林伪造货币案、董鸿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

    3.随案移送清单没有接收单位盖章,如刘桂香故意毁坏财物案、王金刚盗窃案。

    4.随案移送清单日期与涉案款物登记台账日期不符,如郭瑞、张广盗窃案随案移送清单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涉案款物登记台账中登记时间为2017年7月11日;如王磊诈骗案随案移送清单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涉案款物登记台账中登记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马金龙盗窃案随案移送清单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涉案款物登记台账中登记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王娜娜贩卖毒品案随案移送清单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涉案款物登记台账中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

    以上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填写应规范、完备,规范管理涉案款物登记台账。

    (六)扣押款及其孳息未逐案设立明细账。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扣押款存于罚没款专户,2016至2017年上缴兴隆台区财政合计383.45万元,扣押款及其孳息未逐案设立明细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逐案设立明细账,对涉案财物定期检查,规范管理扣押款项及其孳息。

    (七)未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登记涉案财物信息。

    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2016至2017年未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登记涉案财物信息。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应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登记涉案财物信息,定期核对涉案财物,确保账实相符。

    四、审计调查建议

    (一)建立涉案款物登记电子台账,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登记涉案财物信息,定期核对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涉案资金及时入账,避免财务部门存放大量现金,规避财务风险。

    (三)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交接程序,办案部门、案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对本次专项审计调查指出的问题,请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盘锦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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