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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3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辽宁省审计厅201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5月10日,盘锦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6名审计人员对兴隆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审计。本次共调查审计了兴隆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兴隆台区民政局、国营兴隆农场,共涉及保险金额65万元,参保人员0.16万人。审计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参保人员情况

    2002年5月,兴隆台区民政局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到兴隆台区社保局,参加保险的共有2个乡(兴隆乡和渤海乡)共计1458人,2003年3月兴隆乡442人全部退保,现有参保人员1016人。

    (二)资金收支情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累计65万元,其中:保费收入51万元,利息收入14万元。支出累计33万元,全部为退保金支出。累计结余32万元,全部为责任金。累计结余存在形式:银行存款32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根据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兴隆台区第一时间在县区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民政部办公室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完善的申请、审批制度,让每个老百姓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方面

    1.未按照规定年龄收取保险金

    589名参保人员年龄未达到20岁。违反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第二条“2.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别、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的规定。

    2.集体代替个人缴纳保险

    参保人员中共有199人保费全部为集体缴纳。违反了《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民险发[1994]27号)第一条“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是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专项基金,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截留基金”的规定。

    (二)支出方面问题

    1.年龄已经到60岁未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

参保人员共有10人已经到达60岁,但仍然未领取养老金待遇。违反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第四条“6.领取养老金从60岁以后开始,根据交费的标准、年限,确定支付标准”的规定。

    2.违规集体退保

2003年兴隆台区兴隆农场442名参保人员经区领导审批,集体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计金额33.38万元。违反了《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第四条“非正常情况,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个别退出保险的,只退还保险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管理服务费,不计息”的规定。

    四、审计建议

    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系统的人员信息和缴费金额信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计算的准确性,为开展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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