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动态要闻

盘锦市审计局工作服务指南

市审计局地址、电话、咨询办公室、网址及位置图

 

1、盘锦市审计局地址:兴隆台区中心街9

 

2、联系电话、传真:0427-2822574

 

3、盘锦市审计局咨询办公室:203

联系电话:2834245

联系人:马晓峰

 

4、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www.panjin.gov.cn:803/web27/site/

 

5、位置图


市审计局领导分工

 

1、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贺广

主持市局全面工作。分管:投资二科、办公室。

电话:2834246

2、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志刚

分管经济责任室、经济责任科。

电话:2834249

3、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钧

分管农业社保科、投资一科,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电话:2822305

4、党组成员、副局长:郭克敏

分管法制综合科、文行科、办公室财务及人事

电话:2834072

5、副调研员李奇

分管财金科

电话:2823376

 

 

 

 

 

审计局机构设置和职责

 

(一)  主要责任

1、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3、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县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直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

8根据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5接受委托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省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与县区级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省和市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9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安全、档案、信访、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设、行政后勤、会务、财务管理、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等工作。

2、法制综合科

起草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重要会议材料;负责审计成果统计、审计信息、审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调研、政务公开、公文审核以及编撰盘锦审计年鉴;起草与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审计局审计项目的复核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市内中介审计组织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核查;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负责审计科研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等工作。

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统计及综合分析;起草经济责任审计作业规程和编写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4、经济责任审计科

    负责对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局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市辖县区政府的决算;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文教行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直党政群团组织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7农业与社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负责对政府投资较大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在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参与省审计厅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等项目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审计;负责审计有关市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9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对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市审计局办公电话

 

办公室:0427-2822574

 

法制综合科:0427-2823274

 

经济责任室:0427-2824764

 

经济责任科:0427-2823760

 

财金科:0427-2823770

 

文行科:0427-2811824

 

投资一科:0427-2825154

 

投资二科:0427-2823387

 

农业社保科:0427-2823648

 

审计程序

 

中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什么是国家审计

 

一、国家审计的定义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按审计的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即国外统称的独立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在我国,社会审计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

  按审计的内容分类,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三类。财政收支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是对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例,审计内容主要有:企业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对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性的审查并做出客观评价。经济效益审计,是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进行监督的行为。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单位和项目,都可以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其中以审计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为典型。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开展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逐步向集约型转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效益问题。审计机关在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的同时,将根据客观需要逐步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分类,可分为事后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事后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完结之后所进行的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进行中所实施的审计。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施工中,对施工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的审计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都是事中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主要是对单位的计划、方案、预算制定的审查。目前,我国的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较多地采用事后审计方式,而在经济效益审计方面对事中审计和事前审计作了有益的探索。
 
  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又可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就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目前,我国审计机关主要采用这种方式。报送审计,也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审计单位所进行的审计。无论是就地审计,还是报送审计,都可以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有助于严肃财经法纪,保护国有资产,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今后,我国审计机关将逐步扩大报送审计的范围。
  二、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
 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审计是独立于管理者之外,不参与具体的管理活动,不履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职能,对财政、财务收支专司监督的例行行为。不论被审计单位有无问题,审计机关均应当履行其监督职能,进行例行审计。因此,监督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具体来讲,审计监督就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审计机关还可以对某些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如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优劣、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三、国家审计的主体
  国家审计的主体,即由谁来审计,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都无权行使国家审计监督权。审计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即各级审计机关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JP3〗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也可以向一些管理、使用预算资金比较多的部门派出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机关还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四、国家审计的对象
 审计的对象或客体,即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审计。依据《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审计的内容是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
  五、国家审计的目的
 国家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国家对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基本要求。真实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有关资料是否如实反映。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是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效益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真实、合法和效益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真实、合法是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效益是真实、合法的最终表现。在各项审计业务中,审计机关应当将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审计机关根据特定时期经济工作形势和要求可以突出其中一个方面。
  六、国家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
 国家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要以货币形式通过会计帐目连续、系统地反映出来,会计帐目是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载体。因此,检查会计帐目也就成了审计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会计负责编报帐目,以货币形式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具体经济活动进行计量和反映,审计则是对这些会计帐目进而对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广义的会计帐目,既包括会计帐簿,也包括据以形成帐簿记录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还包括对帐簿所记录信息分门别类进行整理而形成的会计报表,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种存款帐户和其他有关的资料。不管会计帐目以何种物质为载体,都不会改变会计帐目的性质,也不会对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产生本质的影响。
  七、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
 国家审计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对全部审计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
  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活动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三类:一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等;二是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三是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依法审计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依照这些法律的规定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审计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应当以相应法律规定或标准作为依据;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正确、适当。
  4.对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对审计争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和方式:一是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审计争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三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通过办理申诉事项解决审计争议。在解决审计争议过程中,审计机关必须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独立审计原则
  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要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人员、经费和工作上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独立审计原则主要包括:
  1.组织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构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2.人员上的独立性,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3.工作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4.经费上的独立性,指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开展工作。
 5.对审计人员的保护。审计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除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受到对公务员执行职〖KG*4〗务的应有保障外,《审计法》对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即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并对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和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审计人员对待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应不为自己的好恶所左右,做到客观公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客观公正原则

  客观公正,就是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公平、正当、实事求是,它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客观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保持客观的地位,特别是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意见书都应坚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二是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三是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也可避免嫌疑,确保审计执法的公正性。
  ()职业谨慎原则
职业谨慎是防范审计风险应持有的工作态度。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职业谨慎。要对审计事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水平进行合理的判断,选派合格的审计人员,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审计规范,以提高审计意见的可靠性,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遗漏重要审计事项或造成审计结论错误。
  ()廉洁奉公原则
  廉洁奉公原则是指审计人员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地执行公务,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和行为准则。廉洁公正原则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行为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二是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什么是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社会审计的产生源于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管理者受托于所有者,管理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和处置权,并承担确保财产安全和有效运用的经济责任。所有者出于对其财产安全以及能否得到合法、有效使用的关切,管理者出于对其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证明,都需要第三者,也就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审计,发表专家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潜在的投资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希望通过审计报告了解有关情况。
    
社会审计的定义可以从社会审计主体、法律依据和服务方式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社会审计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取得从事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二,法律依据,社会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审计,是社会审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指导、管理和监督社会审计行业的法律、法规;
   
第三,服务方式,独立性、有偿性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是社会审计的基本特征,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政府部门、委托单位和个人,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专业服务,并按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和行业惯例收取服务费用。委托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但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承办委托业务,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局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审计局对审计项目实行“百分制”审理打分
下一篇: 盘锦市审计局公文办理流程(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