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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审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6-11-30 浏览次数:31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阶次 裁量情形 处罚标准
1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较轻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较大影响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上不满40%,或者发生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4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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