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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30 浏览次数:272

根据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计的委托和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安排,盘锦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2月21日至3月16日,对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盘锦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属于盘锦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编制41名,实有职工43人(合同制士兵5人),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部补助;人员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39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等事务性工作。(二)承担全市人民调解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三)承担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四)承担仲裁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

(1)本年收入合计 661.8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61.83万元。年初预算587.39万元,追加预算74.44万元,决算数661.83万元)。

(2)本年支出合计 661.83万元(①工资福利支出448.25万元;②商品和服务支出 124.77万元;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99万元;④资本性支出85.82万元)。

(3)非税收入合计83.09万元(仲裁案件收费)。

(三)固定资产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末,固定资产累计166.45万元,累计折旧93.27万元,固定资产净值73.18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基本真实的反映了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在财务核算、财务管理方面能够遵循财务会计制度及财经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建立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财务核算过程中应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购买人脸识别锁及配件未记入固定资产,涉及金额0.76万元。

经审计,2021年12月,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盘锦市双台子区群升门业购买设备及劳务支出8,360.00元,其中购买人脸识别锁及配件支出7,560.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

上述情况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的规定。审计要求,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将上述购置0.76万元的设备,记入固定资产账,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真实完整。

(二)扩大行政经费开支范围,涉及金额0.31万元。

经审计,2021年3月,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沈阳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盘锦万达广场店支付电影票款3,120.00元,该笔支出不应在行政经费中列支,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上述情况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相关规定。审计要求,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今后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差旅费报销不规范,涉及金额1.16万元。

经审计,2021年12月,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销两笔差旅费合计11,560.00元,凭证后未附出差旅费报销表。

上述情况不符合《盘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盘委办发〔2014〕34号)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要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的相关规定。审计要求,盘锦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盘锦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今后严格按照《盘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工作。

四、审计建议

(一)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应纳入资产管理的项目,在核实准确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账户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办法。

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财政资金,使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本部门内控制度,特别是差旅费报销制度,今后杜绝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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