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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督 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深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实践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立足构建审计监督体系、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新实践,为新时代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审计工作的根本保证,是推动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统领。新修订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提升了审计监督的政治使命和审计法的政治意义,其核心是构建以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本质特征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审计监督紧紧围绕党的决策方向精准发力,将政治导向、政治要求始终贯穿审计工作全过程,为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面对审计监督更高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审计队伍应坚定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不动摇;应强化意识,不忘初心,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

二、打造立体多维监督模式,构建审计全面覆盖新格局

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在原审计范围基础上增加对国有资源、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公共资金、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等的监督,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有效统筹利用各级各类审计资源,着力构建立体多维监督体系,确保审计监督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范围的明确规定,为实现全覆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审计机关应更加全面地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等进行监督,更加有效、深入地发现问题和防控风险,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升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

三、优化审计监督法律手段,确保审计高质效高成果

新修订的《审计法》将“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纳入审计机关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范围,明确了拒不提供资料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负责的要求;调整审计机关检查权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进行监督,保障信息系统可靠、高效运行,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赋予审计机关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为推进大数据审计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审计机关查询存款权,不仅有权查询“公款私存”,也有权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职责范围的加大,监督手段的优化,有利于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审计监督手段是审计目标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前提,是审计事业得以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审计机关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有效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高质效、高成果。但在审计实践中,需合法合理予以运用,既充分发挥各项法定权限的作用,又要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可用之过度。如,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情形,准确界定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业务和管理活动,确定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对于查询存款权,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针对经过审批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查询,并遵守相关的保密纪律等。

四、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新修订的《审计法》增加了审计工作报告包含的内容,规定应当报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此调整将预算绩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审计情况列入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机制,形成更加强大的监督合力。

审计整改是实现审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鉴于过去审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整改难题,新修订的《审计法》对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界定、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有助于推动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审计整改责任体系。其中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成果运用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压实整改责任,使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五、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建设,国家已经以立法形式提出更高要求,即“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审计监督实践中,应当从多方面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以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审计管理之所需。

(一)增强政治意识。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切实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审计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审计事业是党的事业建设的一部分,审计作风优劣会影响到党的形象,要培养一支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审计队伍,要把培养审计人的政治意识、敬畏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服务意识作为与“经济体检”同等重要的常态化任务,方能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党和国家交给审计人的重任。

(二)加强业务学习。

审计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业务精通是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随着新时代的发展,新事务、新问题、新知识、新科技等不断更新变化,审计人停滞不前的业务水平无法胜任未来审计工作,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领域去开展新的审计项目,推动审计事业前行,方能顺利完成审计监督工作,符合党和国家对于审计人才的需要。

(三)创新审计方法。

针对审计实践中的“痛点”,以新修订的《审计法》的出台施行为契机,结合法律关于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手段、审计权限、审计责任等方面的调整规定,创新制定适应新形势、行之有效的审计制度,如优化大数据智能审计机制、审计整改跟踪机制、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审计监督与党政督查联动机制等。同时,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展研究型审计,在审前、审中、审后深入研究分析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细致研究我国审计理论和制度,通过中外比较,提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理论的依据,推动我国审计事业高质量向前发展。对此,审计队伍责无旁贷。

(四)树立审计权威。

审计权威是社会对法律的敬畏意识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只有充分认识到审计监督的法律价值,认识到其重要性和权威性,才能从根本上自觉遵守各项相关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共同推动国家管理和社会进步。审计权威的根基在于党的领导、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高质量的审计成果运用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建设性作用,审计队伍需在长期的审计监督工作中思考并践行提升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效果和作用,获取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认可。

综上,新修订的《审计法》为全面高效实施审计监督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深入学习领会法律内涵,切实依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推动我国审计理论、审计实践和审计制度的创新。同时,祈盼国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贯彻依据,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质高效,以此为契机提升审计监督价值,共同开创新时代审计监督工作新局面。

信息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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