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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荣林同志任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

发布时间:2016-11-09 浏览次数: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受区委组织部委托(委托书2015年第7号),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51014日至116,对原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徐荣林同志201311日至2015314日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徐荣林同志提供了与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司法局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审计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兴隆台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单位人员编制31人,实有人数22人。司法局财务实行报账制,单位设报账员1名。内设股级机构5个:办公室、基层股、法宣股、社区矫正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二)徐荣林同志任职情况

徐荣林同志,男,195503月出生,60岁,中共党员,自20045月以来担任区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该单位的全面工作。

(三)审计范围和内容

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201311日至2015314日,单位范围是司法局。重点审计了该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单位债权债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等情况。

(四)审计方法

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该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各项经济事项会议记录入手,查阅了会计报表、有关账簿、财务预算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审计重点并实施审计,审计中采取抽样审计的实际方法。

按照《兴隆台区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制度》的规定,本次审计进行了审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二、被审计单位经济事项有关情况

(一)财务收支情况

    2013年,年初预算收入、支出均为137.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3.66万元,项目支出44万元。当年财政拨入经费1,380,306.00元,经费支出1,380,306.00元,实现收支平衡。    

2014年,年初预算收入、支出均为135.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82万元,项目支出30.8万元。当年财政拨入经费1,250,932.00元,经费支出1,250,932.00元,实现收支平衡。 

2015年,年初预算收入、支出均为14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0.74万元,项目支出31.16万元。当年财政拨入经费270,885.00元,201511日至314日经费支出243,535.6元。    

(二)固定资产情况

20131231日,固定资产账面数为357,505.00元;20141231日,固定资产账面数为358,685.00元;2015314日,固定资产账面数为373,105.00元。审计期间司法局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自己盘点,根据盘点提供的资料显示,司法局有55700元国有资产外借,外借资产的借条注明在20166月前将外借55700元资产归还司法局。司法局对就地盘点情况向审计组提供了书面材料。

(三)债权债务情况

2013年其他应收款账面无余额,其他应付款账面无余额;

2014年其他应收款账面无余额,其他应付款账面无余额;

2015年截止314日其他应收款账面无余额,其他应付款账面无余额。

(四)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通过查看司法局提供的201311日到2015314会议记录,并抽查相关年度凭证, 司法局对于重点预算支出使用等工作未能够在会议上研究决定。

 (五)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徐荣林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兴隆台区司法局工作制度》,其中包含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则,司法局能够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资产管理方面未能按制度要求执行。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徐荣林同志能够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能够按要求执行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任期内制定了相关的内控制度,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及报账员的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但在资产管理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资产外借现象。审计范围内该单位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的反映了201311日至2015314日的财务状况,基本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但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方面仍有待完善。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责任确定                                              

部分原始凭证手续不规范

201311日至2015314日司法局在普法宣传、法律救援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缺少相关文件和活动说明;一些活动用品缺少领取明细等相关手续。以上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应当附相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的规定。

 以上问题徐荣林同志应负领导责任。

五、审计建议

    (一)司法局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要求,在报销专项资金活动经费时应当将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使其充分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司法局要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准外借国有资产,依法执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现有的外借资产要在承诺期限内归还。

 

 

 

                               兴隆台区审计局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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