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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公证处主任赵乐敏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6-11-09 浏览次数: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316日至1029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主任赵乐敏同志2013年至2014年度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公证处及赵乐敏同志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区审计局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公证处成立于20127月,隶属于区司法局财务由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统一管理,20128月至12月没有建账,由区司法局统一核算现有人员9人,其中:事业编制2人,合同制5人,聘用人员1,借调人员1人;无下设股室。

赵乐敏同志,男,1956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于 20127月任公证处主任至今。

1.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财务账面体现)

截止2014年末账面资产181034.37元,其中:银行存款1.37元,固定资产181033.00元;账面净资产181034.37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基金181033.00元,结余1.37元。

2.收入及支出情况(账务账面体现)

2013年至2014年度区财政拨入经费1090813.00元,支出1090811.63元,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务费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3.固定资产情况

截止2014年末账面余额181033.00元,审计期内增加181033.00元。

4.应缴预算款

2013年至2014年度收公证费1258669.00元,已全额上缴。

二、审计评价

公证处会计核算基本能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其会计资料能反映出单位收支的基本情况。

此次审计未发现赵乐敏同志有不廉政的行为。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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