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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奇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的规定及按区政府工作安排,双台子区审计局于2017年1月24日至1月25日对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大奇同志2016年8月至12月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赵大奇同志及有关人员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双台子区审计局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法人独资股东为盘锦中珠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为双台子区城北街北林丰路西中珠大厦D#2-56-4。
赵大奇同志,男,1987年10月生人,自2016年8月至12月任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一)资产、负债情况(财务账面情况体现)
截止2016年12月末账面资产151,360,000.00元,其中:货币资金17,633.50元,预付账款245,969.56元,存货151,096,393.94元;账面负债151,360,000.00元(其他应付款)。
(二)财务账面情况
1.存货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末,账面存货151,096,396.94元,其中:契税5,796,000.00元,土地购置款144,900,000元,前期工程咨询费20,000.00元,设计费5,000.00元,审计费5,000.00元,绝缘工具2,400.00元,利息收入冲开发成本-1,213.81元,图纸审查费266,000.00元,勘察未招标罚款5,433.00元,印花税72,450.00元,CA证书费用530.00元,水费23,997.75元,开户费100.00元,网银年费100.00元,手续费300.00元,企业资信证明300.00元。
2.预付账款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末,账面预付账款245,969.56元,其中:临时用电费用205,969.56元,临时用电押金40,000.00元。
3.其他应付款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末,账面其他应付款151,360,000.00元,为经投公司借入。
二、审计评价
从审计情况看,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核算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通过此次审计未发现赵大奇同志有不廉政的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赵大奇同志在任职期间,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未入账核算的欠外款项。
(二)盘锦城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审计期限内除了为编号为PT2010-12-75号地块前期投入的费用外,未发生营业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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