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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XXX单位2015至2016年度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240
依据大洼区审计局2017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大洼区审计局自2017年4月11至27日,对XXX单位2015至2016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审计工作得到了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进展顺利。该单位对提供与审计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审计局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自然情况
XXX单位为区政府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采用报账制,由大洼区财政局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
2016年末账面资产8821444.13元,其中:银行存款202402.27元,财政应返还额度350000元,其他应收款251365.16元,固定资产8017676.70元。账面负债453767.43元(其他应付款)。账面净资产8367676.70元,其中:财政拨款结转350000元,资产基金8017676.70元。
(三)各项收费情况
1.2015年度应缴财政款25858938.90元。已缴财政款25858938.90元。财政返还5911897.95元。
2.2016年度应缴财政款35894763.10元。已缴财政款35894763.10元。财政返还5603615.38元。
(四)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015至2016年度总收入40009830.67元(财政拨款收入)。总支出39507420.67元。总结余502410元。
2015年度总收入28252166.37元(财政拨款收入)。总支出28099756.37元。本年结余152410元。
2016年度总收入11757664.30元(财政拨款收入)。总支出11407664.30元。本年结余350000元。
二、审计结果及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单位2015至2016年度总收入40009830.67元。总支出39507420.67元。结余502410元。该单位内控制度基本健全,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也存在未进行集中采购等现象,需在以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自行采购
经审计,该单位2015年购买照相机3台合计20970元,未进行政府采购。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该单位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审计定为违规。审计要求该单位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超限额使用现金支付
经审计,2015年付电费9478.68元,2016年付检测费合计6750元。均采用现金方式支付。
上述做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第六条“……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的规定,应转账支付而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审计定为违规。审计要求该单位,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报销车辆保险票据时未附修车发票及明细
经审计,该单位2015年报销车辆保险理赔合计33731.33元,2016年报销车辆保险理赔合计11940.68元,均未附修车发票及明细。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审计定为违规。审计要求尽快进行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审计建议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对不合规定的票据,加强审核,保证会计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盘锦市大洼区审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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