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台子区社会福利院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按照《关于全市社会福利机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受市审计局委托,兴隆台区审计局组成审计组于2015年9月8日至9月18日对双台子区社会福利院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委托时间是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延伸和追溯;审计范围:双台子区社会福利院涉及经济业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了该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单位债权、债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双台子区福利院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
重要事项说明:在审计期间双台子区民政局会计账薄和会计凭证等资料被双台子区检察院取走调查,审计组无法对民政局拨入双台子区福利院资金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双台子区社会福利院隶属于双台子区民政局的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占地面积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房间52间,床位173张。
2015年6月末,区福利院共有养员173人,其中:公费养员71人,(三无人员43人、五保人员20人、孤儿5人、低保3人,在三无和五保人员中有8人患精神疾病,常年在医院治疗);自费养员102人。共有职工65人,其中:在编人员23人,合同工11人,临时工29人,自筹经费人员2人。目前,所有公费养员均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员每月零花钱40元,春节期间零花钱90元。
二、被审计单位经济事项有关情况
(一)2013年财务情况
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资产合计2032633.32元,其中:现金403.28元、银行存款148668.55元、暂付款6000元、固定资产1877561.49元。负债合计56542元,均为暂存款。净资产合计1976091.32元,其中:固定基金1877561.49元、结余98529.83元。
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收入合计3171452.11元(含上年拨入6420元),其中:区财政局拨款601643元、区民政局拨款1507230元、其他收入74420.11元、事业收入981739元。支出合计3153415.28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44851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91936.73元、养员费用支出957845.30元、其他支出372362.25元、专项支出286420元。结余18036.83元。
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合计1877561.49元。
往来账款情况,暂付款合计6000元、暂存款合计56542元。
应缴财政专户款情况,应缴财政专户款合计1002717元,已全额上缴财政。
(二)2014年财务情况
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资产合计7270043.72元,其中:现金7794.70元、银行存款672242.60元、暂付款6000元、固定资产6584006.42元。负债合计66753.15元,均为暂存款。净资产合计7203290.57元,其中:固定基金6584006.42元、结余619284.15元。
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收入合计4129347.36元,其中:区财政局拨款1745716元、区民政局拨款1134539.66元、其他收入62417.70元、事业收入1186674元。支出合计3608593.04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09803.14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12274.80元、养员费用支出1186515.10元。结余520754.32元。
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合计6584006.42元。
往来账款情况,暂付款合计6000元、暂存款合计66753.15元。
应缴财政专户情况,应缴财政专户款合计1275541.70元,已全额上缴财政。
(三)截止2015年6月末财务情况
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资产合计7655647.24元,其中:现金87836.54元、银行存款956444.28元、暂付款6000元、固定资产6605366.42元。负债合计196153.17元,其中:暂存款73325.18元、应缴财政专户122827.99元。净资产合计7459494.07元,其中:固定基金6605366.42元、结余854127.65元。
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收入合计2002386元,其中:区财政局拨款834003元、区民政局拨款494533元、事业收入673850元。支出合计1767542.50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3220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8312.8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1813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1360元、养员费用支出443856.65元。结余234843.50元。
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合计6605366.42元。
往来账款情况,暂付款合计6000元、暂存款合计73325.18元。
应缴财政专户情况,应缴财政专户款合计1158533.90元,实际上缴合计1035705.91元,欠缴财政122827.99元。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双台子区福利院能够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及法律法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制定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了经济活动有效运行;会计资料反映的数字基本真实完整;专项资金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但在内部人事管理、公费养员资格界定、结余资金处置、伙食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
(一)福利院人员管理使用问题
1、福利院人员配置问题
目前,双台子区福利院实有工作人员46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9人,护理人员21人,后勤人员16人)。实有养员173人,(其中:不能自理及半自理养员分别是61人和43人,能自理养员69人)。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规定管理服务人员和养员1:6 -1:8的比例标准,现有管理服务人员比例超标。
上述做法不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第55号“由财政部门按管理服务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1∶6至1∶8)安排管理服务人员费用”的规定。
2、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
一是双台子区福利院现有编制23个,实有人员23人,目前在岗4人,借调到民政局工作19人。二是现有聘用的合同制人员11人,实际在福利院工作10人,杨光因患病经双台子区政府批准自2014年5月至今未上岗。
上述做法不符合《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公费养员资格界定问题
1、部分享受低保人员在公费养员范围内
按照文件规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公费养员应该是三无、五保等人员,低保人员不在集中供养范围内。而双台子区福利院2014年以来,先后将7名低保人员界定为集中供养人员进行供养,不符合相关规定。(7名低保人员分别是:杨森、李春禄、朱钦宇、张文忠、包开华、袁德军、符凤楼。目前,已去世4人,还有3人在福利院,并且将低保收入上交到福利院。)
2、部分患精神疾病人员列入公费养员范围
审计发现,福利院现有公费养员中有8人患精神疾病,常年在医院治疗,脱离集中供养方式,已不符合公费养员集中供养标准。
3、个别享受养老保险人员被列入公费养员范围
经查,双台子区福利院公费养员吴吉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月领取保险金1446元,每年领取保险金17352元。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同时享受公费养员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该养老保险收入已上交到福利院,但福利院没有将养老保险收入上缴,而每年区财政将其供养费用照常拨入,存在供养费用重复问题。
上述做法不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对于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福利院不得收养,依据是其入住会影响到其他养员的安全。
(三)超额拨入经费造成资金结余
1、超标准拨入孤儿费用
2013年至2015年4月末,区民政局实际拨入孤儿经费合计319177元,按照孤儿每人每月享受950-1400元的标准,民政局应该拨入孤儿经费合计183400元,实际多拨入135777元,造成福利院资金结余。
2、超额拨入取暖费用
2013年,福利院共收到取暖费173500元,其中:民政局拨入公费老人取暖费73500元,财政局拨入办公取暖费100000元。实际支付取暖费104777.64元,当年结余68722.36元。2014年,福利院收到民政局拨入公费老人取暖费178500元,实际支付取暖费88902元,当年结余89598元。两年超额拨入取暖费用158320.36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辽宁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第38号“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财政结转资金和部门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其他支出”的规定 。
(四)伙食费管理不规范
双台子区福利院2013年伙食费合计507873元(公费、自费养员伙食费没有分劈);2014年伙食费合计532828.50元,其中:公费养员伙食费291318.90元、自费养员伙食费241509.60元;2015年1-6月末伙食费合计264911元,其中:公费养员伙食费153537元、自费养员伙食费111374元。审计中发现,一是2013年至2015年5月福利院的伙食费未按照规定实行集中采购,而是自行采购,并且大部分伙食费支出是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核销。自2015年6月才开始实行集中采购。二是按照每年伙食费账面支出合计数与当年养员人数对比测算可以得出,福利院每位养员每天伙食标准在8-9元之间,反映出福利院伙食费标准偏低,实际供养水平不高。三是福利院公费养员人数明显少于自费养员人数,而列支的伙食费体现公费养员又高于自费养员,伙食费支出比例不合理。
上述做法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处置未核销,残值收入未上缴
双台子区福利院账面显示2008年购入一台微型普通货车18000元,经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实物已经在2011年出售,残值1500元,但资产仍挂账未作账务处理,残值也未上缴。
上述做法不符合《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5号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六)违规收费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2013年至2015年6月末福利院收取自费养员入院被品费用合计38124元,其中:2013年13824元、2014年13550元、2015年1-6月末10750元。这项收费不在福利院正常收费范围之内,属于违规收费;并且记账不规范,未按规定记入收入账,而是直接冲减支出,造成实际收入、支出与账面不相符。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的规定。
(七)超标准支付现金问题
2013年、2014年发现多笔大额现金直接支付的业务问题,如:2013.09.46#凭证,现金支付感应器、水龙头6240元,2013.12.28#凭证,现金支付办公用品5500元等;2014.01-02.38#凭证,现金支付床单、被罩费用9000元,2014.01-02.58#凭证,现金支付铝塑门窗经销处4500元等。
上述做法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和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的规定。
五、几点建议
(一)严格规范福利院人员管理
针对福利院管理及服务人员比例超标问题,建议参照辽宁省民政厅规定,严格控制管理服务人员数量,加强管理服务人员培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对出现的超标准问题要及时整改。针对福利院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问题,建议严格规范人员及岗位管理,确保人员在编在岗;针对福利院公费养员中存在享受低保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人员、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现状,建议双台子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认真核实,对公费养员身份进一步确定。
(二)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对出售、报废等资产应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三)规范伙食费管理
双台子区福利院对食堂所需的食材及原料应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进行集中采购,避免出现自行采购、白条入账问题的发生,确保伙食费用支出正规发票入账,不断规范账务核算;财政及民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公费养员生活费用,并将公费养员和自费养员伙食费用分别进行核算,确保公费养员供养质量,进一步提高养员生活水平。
(四)规范现金管理和经费结余管理
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结算起点以下和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对各项经费结余的资金,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需要上缴的,要及时上缴,以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沉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兴隆台区审计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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