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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开展审理工作的几点举措

发布时间:2021-01-22 浏览次数:582

推进大数据审计,对实现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效率大有裨益。大数据审计在完善审计工作模式、创新审计技术手段的同时,也给审理工作带来风险和挑战。其中风险与难点主要包括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数据分析和整理影响审计证据完备性;大数据审理能力有待提高等方面。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在大数据环境下开展审理工作的相关举措。

规范电子数据取证,细化数据采集分析等关键环节取证记录工作。审理电子数据形成的审计证据,关注证据链条的连续性,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关注基础数据来源,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审计风险并快速纠正。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标准化模板,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并在本单位推广,细化数据采集分析等关键环节取证记录要求,形成电子数据取证操作规范,从制度层面规范取证流程,统一各审计组取证标准。如要求各审计组提交审理取证资料,不仅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的审计取证单、审计人员编写并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签订的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提交审理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应详细列明采集数据的内容、条数、容量等反映数据原始特征的信息,以及采集过程、数据分析和整理思路、关联其他数据形成的中间表以及相关SQL语句等,便于审理人员掌握数据采集、分析、形成审计结论的全流程,对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严格把关,得出正确的审理结论。

对电子数据要求增加核实确认环节。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审计人员提交的未经延伸核实的审计证据,如电子数据及分析结果等,除要求审计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外,为降低审计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审理人员应要求审计人员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例如,因加工整理数据方式错误,导致采集数据不能真实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或因数据分析模型存在偏差、数据分析结果与其他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差异较大,导致无法支撑审计结论;或因采集和分析过程记录不完整,导致数据分析结果不可追溯复原等情况。此时,审理人员应要求审计人员选取核实电子数据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并将核实结果作为补充证据,规避审计风险。

打造专业可靠的大数据审理人才队伍。具备综合知识体系是新时代审理人员更好完成相关工作的前提条件。在大数据时代,审理人员不仅要精通审计业务、法律法规,还要熟练掌握大数据分析工具。为适应开展大数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应加大培养审理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完善培训体系,加快知识结构更新进度,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素质,使其成为合格的大数据审理人才。此外,在现有存量人才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组建大数据审理复核团队,提升大数据审理专业能力。

文/ 审计署沈阳特派办  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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