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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辽宁省对2007年公布的《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于近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依法属于全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审计署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体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变化,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指导性。

《规定》全文共20条,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职责权限、成果运用、协同指导监督机制和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等内容。与原《规定》相比较,新修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明晰了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等内容,删除了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单位重大合同制定等内容,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是建立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协同机制。明确审计机关应与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和工作指引。审计机关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

四是加强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作为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五是突出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职责。明确审计机关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检查、结果反馈、情况通报、整改回访等指导监督机制,细化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方式方法,增强指导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服务保障辽宁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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