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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辽宁省审计整改专项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推动审计查出问题切实整改到位,中共辽宁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辽宁省审计整改专项督察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整改专项督察工作。

《办法》共17条,立足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推进整改,重点规范了全省审计整改专项督察五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明确了专项督察的定义、依据和目的。强调了专项督察是指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检查未整改到位原因,与审计整改有关的单位(部门)合力推动问题整改到位而开展的专项督促工作。强调了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对本地区审计整改专项督察工作的领导。二是明确了专项督察的内容、范围和对象。强调了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审计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情况、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都应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强调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审计机关的督促责任等。三是明确了专项督察的工作方式。强调了专项督察可以采取座谈、听证、调阅资料、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书面督察和现场督察两种方式,同时明确专项督察工作计划应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年度督查计划统一实施。四是明确了专项督察的实施及管理。强调了专项督察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强调了专项督察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突出问题导向,不得随意扩大督察范围、变更督察对象和内容等,同时明确了督察组人员组成、职业素养和工作纪律等要求。五是明确了专项督察结论的形成与应用。强调了专项督察结论的形成、督察结果报告、督察结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强调了各级党委审计办应汇总分析专项督察结果,综合研判督察结论和工作建议,形成专项督察工作报告,向同级党委审计委报告专项督察工作情况等要求。同时应推动专项督察与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督查相结合,推动问题整改和成果共享。

《办法》发挥审计整改方面已建立的制度机制实效,有效衔接了《辽宁省审计厅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和《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办法》压实了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铲除问题产生根源,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整改,实现“当下改”与“长久立”。强化督促检查责任,围绕“全面、精准、督办、严格、约谈、报告”等要求,推动建立与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回头看”、成果运用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多部门整改协调机制,持续构建依法审计、督促整改、追究问责“小闭环”和举一反三、规范管理、促进改革“大闭环”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审计查出问题切实整改。

信息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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