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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审发〔2022〕3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审计局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次数:1467

盘锦市审计局办公用房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水电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局办公室对全局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办公用房的使用和调配,负责处理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根据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工作职能,在岗人数,办公用房配备标准以及现有办公用房情况核定其办公用房数量。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正处级24平方米,副处级18平方米,处级以下9平方米。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因人员调整减少工作人员的,应当按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对办公室进行整合腾退,一周内将腾退房间钥匙交局办公室;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因工作或人员调整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党组审核同意方可调配使用。

第七条  办公用房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二)擅自开设门、窗;(三)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四)擅自改建和装修;(五)擅自外借、出租。

第八条  办公用房的门窗、供水管网、供电线网、空调的维修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如需增加用电用水设施的,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局办公室监督实施。严禁私接私改水电管线。

第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本部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室内清洁明亮,办公用品摆放有序。

第十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秩序,搞好办公室环境卫生,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审计信息服务中心要切实落实安全责任,真正做好本科室、档案室、机房等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报局办公室进行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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