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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孙xx同志经济责任审计

发布时间:2019-08-08 浏览次数:1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受省委组织部(或其他委托单位)委托,盘锦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0日,对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原院长孙xx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孙晓时同志和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其向审计组提供的所有资料(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孙xx同志任职情况。

    孙xx同志自2007年12月至2018年9月担任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法院的全面工作,同时具体分管刑事审判、办公室工作。

   (二)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兴隆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依法审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指定管辖)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3.依照法律(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

    4.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外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及应由本院管辖的其它执行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组织安排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法院机构编制工作;

    7.负责本院计划财务工作;

    8.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9.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10.承办其它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与油田法院分开分立办公,因历史等原因,《三定方案》未审批,因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实际需要设置,具体情况如下: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技术室、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司法警察大队;院领导情况:党组成员7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政治处主任1人,纪检组组长1人,执行局局长1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人。

干部职级情况:副处级2名,正科级6名,副科级11名。人员及编制情况:截止到2017年9月,我院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74名,实有63人,空编11人;工勤编4名,现实有5人,超编1 人。另因工作需要由区里分配给我院事业编10人、政府聘员5人、广济司机7人、保安公司保安2人、临时聘用人员33人。全院各类别人员共计125人。

    (三)财务收支情况

    2014年年初预算数1044.45万元,本年实际收入1044.45万元,实际支出1044.45万元;

    2015年年初预算数1243.6万元,本年实际收入1243.6万元,实际支出1243.6万元。

    2016年本年预算数1352.55万元,本年实际收入1352.66万元,实际支出1352.66万元。

    2017年年初预算数1867.96 万元,本年9月末实际收入1140.83万元,实际支出1087.9万元。

    (四)审计实施情况。

    本次审计以孙xx同志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为基础,审计的时间范围是2007年12月至2017年9月,重点对2014年至2017年9月进行了审计,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审计组召开了进点会,进行了审前公示,与有关领导和同志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和征求意见。审计中,查阅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有关会议记录、文件、会计和主要业务资料,对其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主要经济活动情况进行了审计,参考和使用了审计机关以往的审计结果。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孙xx同志在任职期间,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主要工作:

    (一)遵守决策程序,全面落实民主集中原则

按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要求,孙晓时同志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任职期间,所有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都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通过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党组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会议程序都严格遵照其他成员先发表意见、党组书记最后表态的规定进行,避免了虽然多人开会实为一人决定的问题。

    (二)守住纪律底线,严肃廉洁自律准则

任职期间,孙xx同志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严守财经纪律,不越雷池。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颁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整治“四风”问题后,牢固树立干警防微杜渐廉洁自律意识,作为院长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遵守财经纪律。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以权谋私,不要占单位便宜,法院干净,院长首先要干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更是对照要求严肃查摆和整改,进一步牢固了宗旨意识,进一步深化了群众观念,能够以身作则,没有在工作中谋特权、谋私利,对于不该插手干预的绝不插手,对于不该享受的待遇绝不索要,也在单位营造了良好风气。

    (三)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管理涉案款物

按照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建立银行执行款账户,由财务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涉案物品,登记台账,实行诉讼费、罚没收入专户,收支两条线,结案处理及时,应上缴国库的款项及时上缴,应退还的及时退还,应随案移送的及时移送。

但审计也发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存在下列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

    (一)超限额支付现金

2014年1月16# 在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支付现金 7030.5元,购买豆油、酱油等食堂用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规定。审计要求:今后要认真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执行,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二)执行款资金未及时返还当事人

审计发现,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存在长期未归还原告当事人情况10件,涉及金额19.2万元。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第十条“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的规定。

审计要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应多渠道积极联系当事人,并及时支付执行款项,今后需要延期支付,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扣押车辆未及时返还当事人

审计发现,2015年扣押当事人洪冬2台涉案轿车,(2015年)兴刑117号,判决未认定为涉案车辆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判决后已通知当事人领取,但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没有领取,现在仍存放在法院停车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 

孙xx同志对对上述问题负领导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加强执行款物管理,完善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度,提高执行款物返还效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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