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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任郭宇超同志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8-03-28 浏览次数: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5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受区委组织部委托(委托书2016年第15号),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6年4月8日至6月8日,对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任郭宇超同志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任中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郭宇超同志提供了与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区委办公室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区内街、巷路的道路、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权等工作。单位人员编制127人,实有人数150人。

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财务实行报账制,单位设报账员1名。内设计划工程科、安全质检科、排水管线清淤科、排水设施管理科(泵站)、市政设施维修科、市政监察管理科、路灯科、办公室。

(二)郭宇超同志任职情况

郭宇超同志,男,1962年1月出生,54岁,中共党员,自2012年2月以来担任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负责创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审计范围和内容

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单位范围是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重点审计了该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单位债权债务情况;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非税收入规范性、合理性情况。

(四)审计方法

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该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从各项经济事项会议记录入手,查阅了会计报表、有关账簿、财务预算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审计重点并实施审计,审计中采取抽样审计的实际方法。

按照《兴隆台区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制度》的规定,本次审计进行了审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二、被审计单位经济事项有关情况

(一)财务收支情况

2014年,年初预算收入、支出均为17,687,200.00元,其中:基本支出15,107,200.00元(工资福利支出10,049,300.0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59,000.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98,900.00元),项目支出2,580,000.00元。当年财政拨入经费19,738,383.51元,经费支出19,738,383.51元,实现收支平衡。

2015年,年初预算收入、支出均为18,135,600.00元,其中:基本支出15,127,400.00元(工资福利支出10,084,000.00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426,000.00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617,400.00元),项目支出3,008,200.00元。当年财政拨入经费20,268,386.10元,经费支出20,268,386.10元,实现收支平衡。

(二)固定资产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数为3,962,721.59元;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数为4,830,773.59元。

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实地盘点,根据盘点提供的资料显示,部分资产存在没有纳入资产账现象,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泵站、清淤所的房屋和内部设备不在资产账。2011年10月市市政职权下放,将此项划归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但是市市政一直没有提供各项资产的调拨单,造成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无法将资产纳入资产账;二是两台公务用车不在资产账。辽LB6735和辽LB6716两辆车原属于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调入兴隆台区综合执法大队(有调拨单),2013年调入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但是兴隆台区综合执法大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上情况,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已经出具了相关说明。审计局要求被审单位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将未在资产账上的国有资产入账管理。

(三)债权债务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91,013.67元,均为预存电费;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280,352.52元,其中:收青年路路灯改造工程质保金2,250.00元,报掉下水井车辆赔款1,241.00元,金城、石化、双兴雨水泵站绿化费质保金16,298.00元等;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597,694.81元,均为预存电费;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360,543.90元,其中:街巷路修补牙石费用297,100.00元;退绿化工程质保金2,250.00元;收盛市街、石油大街东段新建道路路灯预交电费40,000.00元等。

(四)非税收入情况

在审查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非税收入合理性、规范性情况时,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提供了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行政执法委托书和具体罚没款收据,和2014年4月关于终结行政执法委托的报告等材料,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显示,2014年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罚没总金额为20,600.00元,2015年罚没金额为0。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的非税收入能够规范、合理的执行。

(五)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通过查看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并抽查相关年度凭证,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所提供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能够完整反应出被审计年度内有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六)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郭宇超同志任职期间制定了《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能够建立健全单位内控制度,并能按制度要求执行。

三、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郭宇超同志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任期内制定了《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能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年度预算,实现了收支平衡。能够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制度组织实施,但部分资产存在未入资产账情况。专项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部分支出还需完善相关手续。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能够通过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审计范围内该单位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的反映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能够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财务管理手续完备。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部分资产未及时纳入资产账

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实地盘点,根据盘点提供的资料显示,部分资产存在没有纳入资产账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泵站、清淤所的房屋和内部设备不在资产账。2011年10月市市政职权下放,将此项划归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但是市市政一直没有提供各项资产的调拨单,造成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无法将资产纳入资产账。审计局要求被审单位尽快联系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确定现有18个泵站及泵站内所有设备的资产状况,并办理调拨手续,对未在市市政资产账上管理的泵站资产实行评估,再办理入账手续。

二是两台公务用车不在资产账。辽LB6735和辽LB6716两辆车原属于盘锦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1年调入兴隆台区综合执法大队(有调拨单),2013年调入兴隆台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但是兴隆台区综合执法大队一直未办理 过户手续,导致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审计局要求被审单位协调综合执法大队办理调拨手续,两台公务用车尽快入账管理。

以上审计所发现的问题,郭宇超同志应负领导责任。

五、审计建议

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虽然推进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盘点,摸清了单位实有的固定资产数量及金额,但对未纳入资产账的国有资产及时办理的入账手续,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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